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不断提高办学效益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实验室是指本办法所称实验室,是指开展教学、科研、测试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学院实验、实训工作场所。
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实验教学。各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,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、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,安排实验指导人员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根据专业发展积极进行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,优化教学模式,改进实验教学方法,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
第四条 实验室要重视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护,制订并严格坚持仪器设备检查、维修制度,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,保证教学和科研的正常开展。
第五条 实验室在保证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多渠道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,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技术优势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
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在院长主管,副院长分管的领导下进行,实施学院中心实验室、专业实验室两级管理体制。
学院中心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职责主要包括:
(一)根据学校对实验教学的规划和目标,组织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,落实本学院中心实验教学计划、有关实验教学文件,在充分利用现有实验设备的基础上,提高实验开出率和设备利用率。
(二)全面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建设工作,包括组织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工作、建设方案的实施内涵建设、环境建设及改造、实验室建设组织项目的验收等。
(三)全面负责本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,执行学校规章制度,组织拟定学院实验管理实施细则,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。包括学院实验室资产管理,人员管理,安全与环境管理等。
(四)负责组织建立中心工作档案(包括实验室档案、实验项目、实验讲义档案、实验设备档案等),组织上报实验室各种报表、材料等。
(五)负责实验室对外联系工作和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。加强对外学术、技术交流,开展对外服务,实行资源共享。
专业实验室学建设和管理职责主要包括:
(一)负责本专业实验室实验教学具体安排、准备工作。
(二)搞好本专业实验室的科学管理,贯彻、实施有关规章制度。负责好本专业实验室日常使用、维护、安全与环境管理等工作;本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培训、使用、维护、报修、安全指导等工作。
(三)定期检查、总结实验室工作,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意见,配合学校各项实验室工作的推进。
第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国务院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》、国务院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、国务院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国务院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部委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八条 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,及早消除各种安全隐患,要经常对实验人员开展安全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第九条 根据学校、学院规定所有进入建实验室工作、学习的人员,通过安全教育与培训,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,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入实验室。实验室应对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后才允许其进入实验室,讲明本实验室的安全规则、实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,并做好记录。
未登记实验室使用记录者不得进入实验室;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、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;未登记仪器设备使用者不得动用仪器设备。
第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,危险化学品、病原微生物、放射性物质按照学校规定审批,学院统一领取,各实验室按需向学院申请领取并严格做好保存、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记录台帐。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等各类人员化学试剂安全管理教育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和改造要讲究投资效益,充分发挥原有仪器设备的作用。仪器设备及耗材购买需按采购规定审批购买。对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及耗材要认真选型,注意成组配套。购置大型、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前,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通过审批后按规定招标采购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。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。要针对高温、低温、辐射、病菌、噪声、毒性、激光、粉尘、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,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。
第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: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人。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,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。工作人员各司其职,同时团结协作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第十四条 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学校为准。国家、云南省、学校有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各实验室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详细实施细则。